近日,泰和县法院审理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将收购来的16150斤“海南无名糯”稻谷冒充种子,以每斤3.7元的价格销售给五被害人种植,销售金额共计5975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受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委托,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经鉴定涉案水稻品种“海南无名糯”田间鉴定含杂,含杂率为25.6%;通过对举报投诉的水稻田间测产表明,“海南无名糯”含杂造成减产,减产量为124218千克,该减产与“海南无名糯”品种含杂存在因果关系。
经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种子问题引起的减产损失为377623元。汪某某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以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判处其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