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哪些事项需要公开?具体的公开标准你了解吗?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全面梳理公开事项、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主体作用,提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标准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标准指引适用于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该标准指引按照征地管理和报批流程划分公开事项,包括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4个一级公开事项。
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拟征收土地告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听证、征地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费用支付10个二级公开事项。每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
标准指引明确,各地拟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征收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一级公开事项和10个二级公开事项政府信息生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明确公开有关规定要求。
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应将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网络政务舆情“收集、认领、研判、处置回应”处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创新公众参与形式,扩大政民互动交流。
同时,要及时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录入到政府网站,并共享到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做好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与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保持信息完整性、一致性。
持续推进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征地信息全覆盖,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高效便捷获取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标准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有助于全面提高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水平,保证被征地农民高效便捷获取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标准指引》的制定基于怎样的考量,有何实践基础,又将如何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近年来,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一直在向前推进,为什么还要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负责人:制定《标准指引》是改进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自然资源部不断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着力搭建公开平台、明确公开要求,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不够规范,存在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不及时、公开渠道单一、查询不方便、获取征地信息困难等问题。近年来,从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仍然呈现高发态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需要不断改进完善。
其次,制定《标准指引》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力举措。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明确规定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凡是能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强化便民服务,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相关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标准指引》是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征地事务直接涉及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那么制定《标准指引》有何实践基础?
负责人:征地事务直接涉及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征地信息要让被征地群众充分知晓。一直以来,自然资源部坚持把征地信息公开作为强化征地全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化、信息化推动征地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
按照市县及时主动公开、搭建省级统一公开平台、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解决征地中群众知情的问题。第一步是压实县市征地信息公开责任。第二步是搭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第三步是整合构建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这些实践做法,为制定《标准指引》、深化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实践支撑。
问:在《标准指引》的贯彻落实中,各地应处理好哪些问题?
负责人:首先,要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此次发布《标准指引》,在征地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如何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总的要求是,新生成的信息依据新的规定,即从今年8月1日起,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按本《标准指引》予以公开。此前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形成的信息和历史形成的信息可通过系统升级,转移到新的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
其次,鼓励地方深化创新。在制定《标准指引》时,充分考虑了东中西不同地区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与差异,将必须公开的信息以“必选项”形式要求主动公开,可以说是目前阶段基本要求。同时,也注意到,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做法,《标准指引》鼓励各地借鉴,以“自选项”形式列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深化落实。
再其次,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指导。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新的规定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梳理分析目前工作状况基础上,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提出《标准指引》贯彻落实意见。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级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宣传,强化基础,协同各方,扎实有效地做好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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