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中国种子协会围绕种业企业扶优行动,分别对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的必要性、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面临的问题和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的建议等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并发布了《关于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的研究报告》。报告提出了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面临的五大问题,并提出了三条建议。
1、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面临的问题
我国种业企业在种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综合、主导、引领、融合和展示作用。在肯定种业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要正视与国际巨头种业企业和种业振兴要求的较大差距:在核心研发能力方面,国际巨头企业纷纷布局大数据信息、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型技术领域,已进入“种业4.0时代”,而国内企业仍普遍处于向“种业3.0时代”过渡的阶段;在产业带动能力方面,国际巨头企业不仅完成育种制种销售的种业内产业链,还向上下游延伸,带动农化、生物技术、种植、食品等农业产业的发展,而国内企业多专注于某一作物或者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单一业务范畴,与种业上下游相关产业的结合不紧密;在国际竞争能力方面,国际巨头企业纷纷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布局,其营业收入来源于世界各地,世界前十强企业占有67%的全球市场份额,而国内360家信用企业只有11家在海外建有基地或研发中心,总数不足30个,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国内市场,并且我国种业前十强仅占有13.8%的国内市场。
我国种业企业与世界种业强企和种业振兴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不仅表现在核心研发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层面上,更反映在科技创新、基地制种、开放合作、企业集中和市场环境等层面上。
关于科技创新
企业创新能力低,原创品种少,推广品种比例小,大品种更是少之又少,没有发挥出作为体现市场导向作用的引领型主体的作用。
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种质资源少
我国的种质资源,大部分集中在科研单位,企业保存的种质资源数量少,现有种质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企业难以获得科研院所的种质资源。
科研人才少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6号)》,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科研人员回流现象比较严重。
科企合作不稳定
科研单位应用研究与市场脱节,企业与之合作一般以购买品种为主,没有形成稳定、深入、持久的合作关系。
关于基地制种
企业在国家基地制种过程中面临着基地不稳定,制种价格上涨速度快,加工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没有发挥出作为聚集种业全要素的综合型主体作用。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
制种相对效益低
部分经济作物的收益远远大于制种收入,农民回收制种基地现象时有发生,如海南辣椒收益50000元/667m2,水稻制种收益在3800~4800元/667m2。
基地供需不平衡
制种基地供不应求,企业纷纷竞价争地,部分地方政府为平衡各方利益,协调使用制种基地,核心地块流转频率高。
制种成本上涨
制种基地的地租、人工、化肥、农药等生产要素的价格逐年上涨,制种成本上升迅速。
配套设施薄弱
制种基地的种子烘干、加工精选、包装等设备滞后,加工场等加工配套用地少。
关于开放合作
种业企业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存在着国外种质资源引进难,国内种子走出去难的问题,没有发挥出塑造中国种业形象的展示型主体作用。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
资源进口审批效率低
科研、育种用途的水稻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整体的审核时间较长。
个别规定未细化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规定出口粮食等农作物需要缴纳9%的增值税,水稻种子与作为粮食的稻谷未分列,企业出口水稻种子需缴纳增值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恶意竞争损害企业利益
水稻种子出口过程中,有些国内企业低于成本价出口;个别人采用非法手段出口水稻亲本种子,与出口国种子公司联合制种,严重破坏了出口竞争秩序。
关于企业集中度
我国种业企业数量多,呈现散、弱、小的格局,没有发挥出兼并重组市场决定的融合型主体作用。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
过度申领许可证
《种子法》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现实中,此类企业往往会申领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数量迅速上升,加剧了种业企业的分散程度。
企业做大限制多
受传统就业观念影响,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人员稳定性不强,影响了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种业的投入回报周期长,经营风险较高,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
关于市场环境
我国种业市场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侵犯品种权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
维权意识薄弱
企业没有形成知识产权意识,对自有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采取足够的预防手段。
维权成本高
品种权侵权行为取证难、证据固定难,诉讼时间长,得到的补偿往往低于企业的诉讼成本,部分企业放弃维权,助长了侵权企业的气焰。
执法不严
部分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放纵了侵权行为。
2、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的建议
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以来,已经取得1年起好步的良好开局,到2024年,有望能实现3年打基础的预期目标。但要实现5年取得明显成效,10年取得重大突破,从而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的种业振兴的战略目标,还有相当繁重的任务和十分艰巨的工作,尤其是对坚持企业主体地位经验、增强企业主体地位功能、发挥企业主体地位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优化外部环境,进一步明确指导意见。为此,建议国务院适时印发文件,系统总结种业振兴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全面部署种业振兴下一阶段的工作。其中,对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提出明确意见,作出总体部署。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企业主体地位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种业发展取得的经验是坚持战略定位、坚持法治保障、坚持改革赋能、坚持开放合作、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企业主体、坚持市场治理、坚持文化传承,其中坚持企业主体是关乎基础性、全局性的基本经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涵盖了粮食、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药材、茶等30多种作物,年供应7种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73亿kg,良种覆盖率达到96%以上,商品化率达到72%,非主要农作物中绝大部分瓜菜品种商品化率达到100%,谷子杂粮等非主要农作物商品化率超过60%。种业企业为我国种业科技创新和良种推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种业企业在我国种业发展中发挥出的综合、主导、引领、融合和展示作用,在创造育种基础、促进科技创新、推广良种良法、提升基地建设、优化市场环境和加速企业发展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果,是我国种业行业改革、市场开放、政策扶持、法治保障和市场治理带来的企业主体作用的集中展示,是企业在种业振兴行动中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基础,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决策部署的实践成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更加自觉地将坚持企业主体地位的成功经验长期坚持下去。
二要进一步优化外部环境,形成有利于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运行机制
我国种业企业与国际种业强企和我国种业振兴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科企职责不清、人才流通不畅、资源共享不顺等,造成原始上游理论、中游育种技术和关键基因、下游品种培育和商业化育种严重脱节,没有形成科企之间既有合理分工,又能有效合作这样一种有利于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运行机制。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落实好以下几项现有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科企分工,理顺科企关系,形成有效机制,推动科企合作。
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企业主体地位,强调要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修改和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在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方面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
2013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再次明确了企业主体地位基本原则。强调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2021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把生物育种等列为强化国家战略力量重点发展的八大前沿领域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农业良种技术攻关,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龙头企业。
2022年《扶优做强种业企业政策措施的意见》支持科研单位与领军型种业企业成立作物生物育种创新联盟,加快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等品种改良与创制。
以上这些文件都对坚持企业主体地位明确了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好这些指导意见,落实好这些具体要求,是优化外部环境,形成有利于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行机制的重要基础。同时,行业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印发国务院文件时要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赋予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的职责。积极推动行业组织在科技创新、基地制种、开放合作、企业集中度和市场净化上发挥好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三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意见,落实扶持种业企业发挥种业振兴主体作用的政策措施
一是在科技创新上,根据研发周期探索建立科研经费贷款机制,推出适合种业企业科研特点的金融贷款产品,对育种研发形成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积极落实后补助政策,对育种企业自主选育的品种,以创新性和技术水平为指标开展突破性品种推广后补助,以推广面积和经济效益为指标开展优良大品种推广后补助。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人员以停薪留职形式进入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同时,完善企业职称评定评审办法,加大企业自主人才培养力度。
二是在基地制种上,建立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制度,确保基地建设财政资金真正用到实处。加大对玉米去雄、水稻机插等制种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出台用地、用水、用电以及金融、保险、物流等支持政策,完善基地建设配套设施,增强为企业制种的服务功能。落实制种商业保险,通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措施支持企业加大基地建设投入。加强对制种基地的管理,建立制种基地党政同责制度,解决基地在用地、用工、保险、融资等方面服务意识不足问题。
三是在开放合作上,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加强国外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种业优惠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在种质资源引进、种质创新、新品种保护和对外合作方面先行先试。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玉米限制措施,吸引跨国种企加大对中国市场育种技术和品种资源的投入,引进和利用国外专利技术和新品种。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和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四是在企业集中上,要高标准认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从“育”的源头上把关,没有自育品种的不再认定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要提高企业的固定资产比例、注册资本额度和自主品种数量等的市场准入门槛,严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增加企业市场集中度。鼓励种子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在扩大取消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市场定价机制、创新支付工具和融资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中特企业的公司兼并重组。
五是在市场净化上,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和知识产权的专项整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收紧品种管理,遏制品种同质化现象。继续优化种业执法协调机制,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协调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针对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聚焦制种基地、种子市场等重点区域,紧盯春耕备耕、秋冬种等供种关键农时,强化源头治理,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定期公布守法、诚信的企业名单,作为确定优先扶持对象的依据,并将违法企业纳入扶持和享受优惠政策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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