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对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出总体部署(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我国的家庭农场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质量不高、带动能力不强,还面临政策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
一是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
二是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党国英看来,我国80%以上的农业经营者仍然是小规模经营主体,《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为小农户转型成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提供更多扶持,避免城市资本过度投资农村,造成“富了老板、穷了老乡”的现象。
这份《指导意见》把过去提过的东西集中起来做一个概括,而且概括的内容方向很明确,符合家庭农场发展的规律。
第一,强调农户为主体。因为我们现在家庭农场发展当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城市的投资者流转了大片土地,那么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去培养家庭农户,让家庭农场自己有经营权,自己成为一个农业经营的主体呢?而不是上头再来一个城市投资者。同时,它是一个家庭单位,是一个家庭农场。
第二,适度规模。我认为是符合家庭农场发展规律的。当然“适度”,是一系列的生产条件决定的,特别是涉及到城市化的速度,涉及到工资成本,起码不要鼓励地方去冒进,比如一下子搞上万亩。
第三,发展合作经营。这个概念是对的,我们如果只有两三亩地,那当然是小农了,但就算你达到了适度规模,你还是不够大,因为适度规模对一个大的市场来讲,还是太小。那么怎么办呢?你还要发展合作经济,但是合作经营也只能是家庭农场之间合作。
《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的第24条提到,要加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立法研究,加快家庭农场立法进程,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党国英看来,为家庭农场专门立法体现了对农户权益的保护,将有助于理顺各方关系,避免因为社会资本一哄而上的投资,推高农业经营成本。
我们家庭农场制度,它应该是农业的一个基础性制度,我们现在有一个《土地承包法》,主要是要讲清楚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家庭农场立法就涉及到更多、更复杂的关系。我认为今后家庭农场立法的内容涉及到的方面要比《土地承包法》范围更大。
其中在几个基本的方面,比如说农民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民和国家的关系,特别是涉及到税收,农民如何利用土地,以及大家关切的涉及到家庭农场等等一些方面都提到了法律层面,我认为这些都是非常好的体现。
(文章来源:农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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